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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到伊朗货运代理

更新时间: 2024-05-31

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人定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人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龙洋
  • 手机:173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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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52号第3幢1单元34层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