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初步证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只要具备充分证据证明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允许承运人行使选择权,以及货主行使介入权,以使得提单所证明的货物运输关系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货主与承发运人。同时,这种认定扩大了承运人追索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承运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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